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柳枝提取物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柳枝为原料,经乙醇提取制成的以水杨苷为主要指标成分的提取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测试
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3 有效成分名称、结构式、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名称:水杨苷;
别名:D-(-)-水杨苷
英文名称:D-(-)-Salicin;
分子式:C13H18O7
相对分子质量:286.28
水杨苷化学结构式:
4 技术要求
4.1 工艺要求
4.1.1 植物原料
原料来源于杨柳科柳属植物,主要包括S. purpurea L., S. daphnoides Vill. and S. fragilis L等的皮或枝条;全年可采,去除杂质,晒干。
4.1.2 工艺过程
用碱性的含水乙醇提取后,浓缩,萃取,除去杂质后结晶,干燥即得。
4.2 产品要求
4.2.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规格与要求 | |
水杨苷25%的提取物 | 水杨苷50%的提取物 | |
色泽 | 棕黄色或灰色 | 淡黄色或灰白色 |
外观 | 均匀粉末,无可见异物 | 均匀粉末,无可见异物 |
4.2.2 鉴别
按照附录A.2的方法鉴别,测试样品液应与标准溶液呈现出同样的紫红色斑,且比移值相符合。
4.2.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 规格与指标 | ||
水杨苷25%的提取物 | 水杨苷50%的提取物 | ||
水杨苷含量,% | ≥25.0 | ≥50.0 | |
粒度(80目筛通过率),% | ≥95 | ≥95 | |
堆密度 | 松密度,g/100mL | 55~75 | 45~65 |
紧密度,g/100mL | 70~95 | 65~90 | |
水分,% | ≤5.0 | ≤3.0 | |
灰分,% | ≤10.0 | ≤5.0 | |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 ≤20 | |
铅(Pb),mg/kg | ≤3.0 | ≤3.0 | |
镉(Cd),mg/kg | ≤1.0 | ≤1.0 | |
砷(As),mg/kg | ≤1.0 | ≤1.0 | |
汞(Hg),mg/kg | ≤0.1 | ≤0.1 |
4.2.4 微生物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要求
项 目 | 指标 |
细菌总数,cfu/g | <1000 |
霉菌及酵母菌数,cfu/g | <100 |
大肠杆菌 | 不得检出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启开测试样品袋后,取测试样品10克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外观,并检查有无异物。
5.2 理化检验
5.2.1 鉴别
按附录A.2中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定。
5.2.2 有效成分水杨苷含量
按附录A.3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
5.2.3 粒度
按附录A.4中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定。
5.2.4 堆密度
按附录A.5中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定。
5.2.5 重金属(以Pb计)
按GB/T5009.7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6 铅
按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7 镉
按GB/T 5009.1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8 砷
按GB/T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9 汞
按GB/T 5009.1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10 水分
按GB 5009.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11 灰分
按GB 5009.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12 细菌总数
按GB4782.2中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5.2.13 霉菌及酵母菌数
按GB4789.15中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5.2.14 大肠杆菌
按GB4789.3中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5.2.15 沙门氏菌
按GB4789.4中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6 包装、标签、运输、贮存
6.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
6.2 标签
包装标签上应标注:名称、批号、规格、净含量、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产地、贮存条件。标签内容清晰可见,标签应粘贴牢固。
6.3 运输
运输时轻装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易污染物品混装载运,严防雨淋、暴晒。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地方,避免与有毒、有害、易腐、易污染等物品一起堆放。
6.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以及在包装完整、未经开启封口的情况下,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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